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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文件0 s+ {' ]5 g1 T2 [% E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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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综[2008]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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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2 X/ `! Q, E* U% ]# w% z/ e, k
加强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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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 Z, V8 Z* E) C0 v6 ]- R
为提高土地资源使用效率,减少浪费土地资源现象,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建设“两型社会”的要求,现就加强我省土地闲置费的征收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x f- S2 V# {& z! g; l
一、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建设的建设用地。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 H" H: @7 |! Y+ K 1、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自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1 g) r- d7 ^9 g5 ]/ l/ F7 l 2、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动工建设一年内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的;
+ }5 I0 R2 M+ q: F, w0 D. E 3、非农业建没占用耕地,已动工建设,但动工建设后1年内已投资额占应投资总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建设连续满1年(含1年)以上的;9 @& b5 z) e9 c) ^
4、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传用权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A8 Z* y; r9 I7 y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u& i) {- I) G, ?* C
二、闲置土地的使用权人应缴纳土地闲置费。根据国发[2008]3号规定,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应当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专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20%的标准向土地使用权人收取土地闲置费。
. D6 a% S3 W& J& n! H4 d 三、闲置土地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由同级财政部门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执收,在执收时按征收标准开具土地闲置费缴款通知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缴款通知书抄送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闲置土地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应缴纳的土地闲置费,缴入同级财政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用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的财政专户。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I4 ]; L* r! C
土地闲置费缴款通知书应当载明闲置土地的位置、面积、供地方式、土地出让价款总额、土地闲置费总额和缴款时限等。
2 d0 x) ]8 d# m+ a0 F5 O }# o 四、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做好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工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月将闲置土地、土地闲置费征收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报同级别政部门和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还要强化对土地闲置提收支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闲置费及时足额征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批准缓、减、免缴土地闲置费。对应收不收或不足额征收土地闲置费的市县,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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