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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3:11:1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参见地案办第5-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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