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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房屋抵押登记办理知识汇总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5:53:03

  导读:本文内容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提供的各地区房屋抵押登记办理的相关手续的知识汇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知识要点】

  上海市现房抵押登记流程     南京房地产抵押登记办理  深圳现楼抵押登记办理   

  郑州房屋抵押登记流程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修订版)

 

房屋抵押登记办理

 

  【正文内容】

  上海市现房抵押登记流程

  现房抵押登记需要准备的材料:

  1、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当事人身份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房地产权证(原件)

  5、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原件)

  现房抵押登记应缴费用:

  1、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按登记的抵押物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的办法,由权利人缴纳

  土地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00以下(含100) 0.10

  超过100以上部分至2000(含2000) 0.04

  超过2000以上部分至5000(含5000) 0.03

  超过5000以上部分至10000(含10000) 0.02

  超过10000部分 0.01

  每件收费的上限为3万元。 >>>阅读全文

  南京房地产抵押登记办理

  一、南京房地产抵押申请登记程序:

  提交资料(东三楼抵押窗口)—交费领证(东三楼抵押窗口)。

  二、登记提交资料:

  1、南京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2、房屋所有权证;

  3、国有土地使用证;

  4、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

  5、借款合同(主债合同);

  6、房地产抵押合同(一式三份);

  7、经过公证的委托书(申请人不能亲自到场办理时出具);

  8、房地产价值证明材料(评估报告或抵押房地产价值协议书);

  9、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验原件);

  10、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

  备注:

  1、第9、10项为单位申请登记时提交,单位所提交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2、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在二楼商务中心领取。 >>>阅读全文

  深圳现楼抵押登记办理

  深圳现楼抵押登记办理条件:

  (一)合法拥有房地产权并无产权争议;

  (二)已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

  (三)房地产无查封等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情况;

  (四)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已签定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五)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条件。

  深圳现楼抵押登记的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内地人士提供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可提供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中国护照等身份证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提供户口簿;港澳人士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人士提供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旅行证或者身份证;境外人士提供护照。

  (2)内地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境外(包括港、澳、台)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经公证或见证的登记证明。

  (3)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4)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代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还需提供监护人关系证明材料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阅读全文

  郑州房屋抵押登记流程图

  (一)私房抵押登记

  1、抵押登记申请表、抵押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4、抵押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法人营业执照及双方委托书;

  5、评估报告;

  6、主合同。

  (二)预购商品房的抵押登记

  1、抵押登记申请表、抵押合同;

  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屋产权登记备案证;

  3、已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备案表;

  4、抵押人有效身份证明;

  5、借款合同;

  6、首付款交款凭证。 >>>阅读全文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修订版)

  (1997年5月9日建设部令第56号发布,2001年8月15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第五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阅读全文

  小编提醒:各地区的相关房产政策有差异,对房屋抵押登记办理要求也不完全一致,所以,需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事项的朋友应到当地的房产部门咨询后办理。

  如需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房屋抵押登记知识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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