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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用地”有猫腻,你买的房子“商住”了吗?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3:10:55

  当前,政府出让土地时为了照顾开发商的利益最大化,在一些土地出让过程中,将土地的出让用途定义的“综合用地”,这些土地往往下面为商业门铺,上面为居住用房,于是出现了当前很广泛的“商住楼”项目。

  根据国家55号令,土地出让时,居住用地为70年,综合用地为50年,商业、金融、旅游等为40年。同时根据《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即非住宅用地一般用地期限届满后将被政府无偿收回。

  于是这里有了新的变化,既居住用地70年的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而综合用地上50年的“住宅”不但少了20年使用权,还将“享受”不能自动续期的待遇(按规定审批后重新交纳出让金后续期)。

  还有,综合用地上建的住宅是“住宅”还是“综合用房”、转让时是否按住宅政策转让,这个也是购买“商住楼”的业主们今后很大时间内将面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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