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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遗产 妻子是否可以要求确认无效
刘某(女)与丈夫李某于1995年结婚,并与李某的父亲共同居住。2005年3月,李某父亲去世。此后,李某通过继承及赠与方式将该套房屋从老人名下过户到刘某名下。2006年2月,李某的其余5个兄弟姐妹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李某的继承、李某与刘某间的赠与无效,并主张重新分割遗产。经法院审理,几人的诉讼请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该房重新继承时,李某及其他兄弟姐妹5人声明放弃继承权,由长兄单独继承了该处房产。2007年10月,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对此,刘某非常不满,认为丈夫李某声明放弃继承权,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因此于2008年1月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李某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放弃财产继承权并未侵犯原告刘某的合法权益,其诉请无法支持,予以驳回。
[分析]
本案所争议的是丈夫放弃继承遗产妻子是否可以要求确认无效?
1、 首先,李某一人继承父亲财产无效。
因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李某的父亲死亡时,其六个子女都是合法的法定继承人,在父亲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六子女均有权分割遗产。李某在未经其他兄弟姐妹同意情况下,私自一人继承财产,是无效的。其行为剥夺了其他人的权利。
2、 第二,李某赠与刘某的行为当然无效。
因前提李某是无权处分遗产的,因此其赠与妻子房产的行为当然无效。
3、 李某处分遗产是否必须经过配偶同意?
根据继承法规定,儿媳、女婿等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无权干涉遗产问题。本案李某作为其父的法定继承人,有权对自己的继承权进行处分。但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该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而本案中,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法定义务,可刘某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放弃继承权会致其不能对刘某履行扶养义务,所以刘某要求确认李某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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