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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有土地收支预决算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8:05:01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07] 号)、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各级政府国有土地收支预决算管理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收支预决算按照“分级负责,专项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

  第四条 土地收支预算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收入预算

  第五条 各级政府取得的土地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土地收入包括土地出让收入、补交土地价款、划拨土地收入和其它土地出让收入。

  第六条 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与授让人代收代缴的税费,下同)。总成交价款包括土地出让总价款和从中提取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土地出让总价款是指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扣除已经划转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的余额。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是指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国有土地储备的资金。

  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是指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

  第七条 补缴的土地价款是指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第八条 划拨土地收入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

  第九条 其他土地出让金收入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和土地出让违约金等其他土地出让收入。

  第十条 各地在编制土地收入预算时,应充分考虑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实际销售水平、地价水平、上年实际收入等因素,按宗地进行测算。收入预算要积极稳妥,留有余地。

  第三章 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通过土地收入安排的支出,全部纳入土地支出预算。土地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标准,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拆迁补偿方案及相关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 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

  土地开发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降低开发成本。具体支出标准,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支农支出包括计提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资金和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一)计提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资金是指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比例计提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的资金。

  (二)计提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是指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比例计提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的资金。

  上述(一)、(二)两项支出标准,按照省、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两项合计不低于当年实现土地出让收入8%的标准确定。

  (三)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是指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支出的资金。

  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74号)和《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综[2004]107号)规定确定。

  (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是指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出。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城市建设支出,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计提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以及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

  (一)土地出让业务费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

  土地出让业务费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不再执行原按土地出让金入库数2%的标准执行。

  (二)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缴交的部分。

  缴交标准按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规定执行。

  (三)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是指从土地收入中计提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的资金。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计提标准,按土地出让收入的5%计提。

  (四)计提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是指从土地收入中计提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支出的资金。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计提标准,按照《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建设厅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赣财综[2006]57号)规定确定。

  (五)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 各地在编制土地支出预算时,要按照当年土地收入预算数、土地收入的使用方向、各项专项资金计提使用规模等因素,按项目编制。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编制本级土地收支预算。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级土地收支预算的编制工作。

  国土资源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的土地收支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九条 土地收支预算纳入政府基金收支预算管理。财政和相关部门在编制土地收支预算时,将土地收支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的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

  相关部门下属单位计划使用土地收入资金,纳入部门政府基金收支预算。

  第二十条 土地收支预算按政府收支分类基金预算收支科目的要求进行编制。编制支出预算时,除按支出的功能科目进行分类外,还要按支出的项目科目进行分类。

  第二十一条 土地收支预算应当严格执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收支预算除土地收支预算外,债务收支预算也要编入预算反映。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在收储土地过程中,要合理确定举债规模,不得以收储土地名义,举债搞城市建设、投资等。

  第二十三条 预算的上年结余,可以安排用于上年结转项目的支出,仍有结余的,用于当年的预算支出安排。

  第二十四条 土地收支预算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保证土地补偿、失地农民保障的前提下,妥善合理安排其它支出。

  第二十五条 对国家和省规定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土地收入,实行专项预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土地支出中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土地出让业务费支出预算,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

  土地支出中的保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廉租住房支出、农村基础建设支出和其它支出预算,由业务主管部门编制,也可由财政部门编制。

  第二十六条 每年第三季度,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要求编制下一年度土地收支预算草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按规定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土地收支预算的编报要求、表格和编报说明,由财政部门部置。

  第四章 预算审核

  第二十七条 相关部门应对本级及下属单位的土地收支预算草案进行初审和汇总,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收支预算草案,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后,将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收支预算并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土地收支预算草案,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报送土地收支预算草案进行汇总、审核。

  经财政部门将审核需要调整的土地收支预算草案,相关部门应根据财政部门的审核调整意见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土地收支预算草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政府基金预算编报程序,向政府、人大报批。

  经政府、人大批准的土地收支预算,由财政部门批复到国土资源管理等相关部门。

  第三十条 经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一般不得调整。由于土地收入或支出出现较大变化等情况,需要对预算进行调整时,可以按规定程序申请调整预算。

  调整预算的程序与审批预算的程序一致。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土地收支预算由各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经财政部门批复的土地收支预算,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办理无预算支出,超预算支出。

  按规定要求实行政府采购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第三十二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土地收支预算在政府、人大审批、财政部门批复前,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上年度执行情况和需要安排支出。预算批复后,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三十三条 财政和相关部门要按批准的预算积极组织收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政府批准的计划组织土地出让工作,及时将土地收入催缴入库。其它相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组织收入入库。

  第三十四条 相关部门办理土地支出预算拨款,年初应向同级财政部门编制用款计划。用款计划应充分考虑土地收入的入库时间和用款支出的轻重缓急。

  财政部门应根据相关部门编制的用款计划、资金入库进度、各项支出的轻重缓急,对用款计划进行审批。

  第三十五条 相关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土地支出预算拨款时,应按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拨付土地成本时,还应提交经财政部门审核的宗地决算表。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管理管理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办理土地成本支出,实行宗地预决算制度。宗地预决算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初审。

  土地储备机构的宗地预决算,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三十七条 经财政部门批准用土地收入安排的支出,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拨款手续。土地支出按国库集中支付要求,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国土资源管理和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预拨土地成本时,应由国土资源管理和财政部门共同签署意见,按上述规定拨付

  第六章 决算编报

  第三十八条 土地收支决算由组织和使用的部门和单位按财政部门规定的要求编报。

  土地收支决算的编报要求、表格和编报说明,由财政部门部置。

  第三十九条 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和下属单位土地收支决算草案的编报工作。

  主管部门下属单位的土地收支决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初审后并入主管部门土地收支决算草案,并将初审后的下属单位的土地收支决算草案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四十条 土地收支决算草案的编制,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财政部门对决算草案进行审核,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要予以纠正。

  第四十一条 土地收支决算草案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人民政府依法向同级人大报告。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各地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检查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国土资源、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收支预算得到严格的贯彻执行。

  第四十三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有违规违法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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