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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及其解决途径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8:04:51
1.土地纠纷的分类。土地纠纷按其争议的内容不同,可分为三类:
(1)土地确权纠纷。此类纠纷是指因不同主体间就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归属或界线等问题产生异议而引发的争议纠纷。
(2)土地侵权纠纷。此类纠纷是指因对他人已依法取得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构成侵害,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引发的争议纠纷。
(3)土地行政争议。此类纠纷是指因相对人对土地行政主管机关或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引起的争议纠纷。
2.土地纠纷的解决途径。不同类的土地纠纷依不同途径解决:
(1) 土地确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土地侵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的,可以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也可不经行政调处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3)土地行政争议,按一般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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