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章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人民法院裁定转移土地使用权问题对最高人民法院经(1997)18号函的复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2]6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9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方便纳税人和有利于税收管理的原则,现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中,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实施后有关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含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税免税的,不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二、纳税人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情况材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应集中在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不得下放。?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部门在办理减免税审批时,应当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严格把关。对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占地不合理的企业,一般不予减税免税;对国家不鼓励发展、以及非客观原因发生纳税困难的,原则上也不给予减税免税;其他情况确实需要减税免税的,应当认真核实情况,从严掌握。?
五、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提高审批效率,强化服务管理的要求,制定和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的程序和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六、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当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发〔1992〕053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二日
- 上一篇文章: 国家税务局对《关于高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批复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