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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坚决制止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18:46:17

发文单位:徐州市政府

文  号:徐政发〔2006〕113号

发布日期:2006-12-14

执行日期:2006-12-1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市在推进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大部分地方能够处理好发展经济和保护资源的关系,依法管地用地,规范土地利用,特别是开展治理整顿土地市场以来,我市土地管理秩序明显好转,有效遏止了一些乱占滥用农民集体土地行为。但一些地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土地、未批先用、边报边用、低价出让土地等违法用地现象仍时有发生,特别是最近一段时期,个别地方“以租代征”、“以租代用”占用农民集体土地现象比较突出,不利于宏观调控政策落实,不利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依法规范合理用地,切实制止和纠正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现通知如下:

  一、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类违法用地行为

  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强化土地用途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得违反规划,擅自扩大用地规模。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认真执行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杜绝超计划和无计划用地行为,坚决制止未经审批、非法将农用地“流转”为建设用地。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的规模和布局,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严格保护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一律不得供地。对擅自突破年度计划的,要加量扣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私下签订用地协议,非法圈占的农用土地,其协议一律无效,土地退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由农民继续承包经营。

  二、依法落实征地补偿政策,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依法规范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严格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征地补偿要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徐政发(2004)84号)规定的标准,征地补偿费用要一次足额补偿到位,补偿不到位、安置不到位的,不得强行使用集体土地。对不按规定支付安置补偿费用,或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的,一律严肃查处。严格执行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征地补偿登记“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取、支出、用途等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要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拓宽安置渠道,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久生计有保障。

  三、规范土地出让行为,严禁低价出让土地

  严格执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坚持按项目、按产业政策、按建设用地定额指标、按投资强度要求供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努力盘活土地存量,强化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要深化土地市场改革,不断提高土地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程度。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对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工业项目用地也应主要采用招标、挂牌等方式出让;确需协议出让的,必须在地价评估基础上,由集体审核确定地价,且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协议结果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力度,逾期未用土地要征收闲置费,闲置两年以上的要依法收回。要加大土地出让金收缴力度,严格按照出让合同按期足额收缴。各地在招商引资中不得竞相压价、低价出让土地,扰乱土地市场,更不得以虚假合同等形式出让土地,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四、全面清理违法用地,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和《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要迅速对各类违法违规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清理,逐宗查清“以租代征”、“以租代用”等违法违规用地的时间、面积、性质、用途和责任人等情况,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认真整改。经整改后,符合条件可以补办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有关费用按规定的最高标准缴纳。

  要注重事前防范,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土地执法动态巡查责任制,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强化巡查手段,确保巡查效果。要高度重视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把各种违法用地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加强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各地要设立、公布举报电话,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重大土地违法案件进行通报和曝光,增强全社会依法用地意识。

  五、坚持从严从快,严厉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当前要重点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批地、“以租代征”、“以租代用”、非法占用土地、低价出让土地、破坏基本农田、侵害农民利益以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重大损失等土地违法行为。对当前发生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各级政府要组织国土、监察等部门认真查处,严肃处理。对严重侵占农民利益的用地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有关部门必须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县(市)、区要在9月31日前将贯彻落实和清理处置情况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将组织检查组分赴各地,专项督查。市国土资源局要切实加强本通知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2006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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