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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不明纠纷应由人民政府处理
一、案情
普定县马场镇某某村李某与张某两家相邻,他们房屋之间有一块空地,多年来一直由李某家作为菜园地使用。2008年6月,张某突然告知李某,该空地是他家的承包地,现因其住房不足准备扩建房屋,要求李某腾出土地,以便其建房。李某大吃一惊,问张某有何依据,张某便拿出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面确实登记有该土地,李某急忙拿出自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看,发现上面也登有该土地。于是,李某与张某对该空地权属问题多次发生争执,经村委多次调解不成,张某便于2008年8月向普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
二、裁判
普定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争议土地双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均有记载,属于土地使用权权属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于是裁定对张某的起诉不予受理。
三、解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重要的和最基本的凭证。本案中,因某种原因,李某和张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均记载有同一块土地,则无法确定该土地承包权到底属于他们之中的哪一人,该争议土地权属即处于不明确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因此,本案应属于人民政府处理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范围。本案中,张某可向普定县马场镇人民政府请求处理,以明确该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属。
自1998年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以来,各地均相继换发了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由于各种原因,难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与实际不相符合的情况,例如,有的同一块土地同时记载入几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的农户一直在耕种的土地却没有记载在自家的土地经营权证当中,李家耕种的土地却记载入张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等,有的地方甚至还没有换发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这些都留下了很大隐患。近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因土地征收补偿、宅基地的申请、土地的升值等等,已引发了大量的纠纷,而随着农村土地流转的加快和扩大,因土地权属不明,将引发更多的纠纷。村民如果发现承包或使用的土地权属不明时,应及时请求相关人民政府予以处理,以明确权属,避免造成损失和引发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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