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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转让
宅基地转让
农民的住房转让和宅基地转让实际是相辅相成的两个问题。对于农民住房的转让,我国在《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条规定隐含着国家允许农村住房进行转让的内容。
但对于农村宅基地的转让,我国现行立法却是持严格禁止的态度,目前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在住房发生转让时,才可以随之一并转让,其他情形下的转让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我认为,如此严格的禁止性规定与当前农村的实际情况极不相符。我国农村不断加快的城市化进程,导致了农村宅基地过剩的问题日趋严重。在城市化背景下,农村人口发生转移,大量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而因为这些人原有的宅基地不允许自由转让,导致许多人的宅基地实际上处于闲置状态,甚至在许多的地方还出现了所谓的“空心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继续坚持禁止宅基地的转让,那么一方面已经转移的人口还继续占有宅基地,另一方面新增的人口又只能通过重新划分的方式获得宅基地,这样不仅导致土地的实际利用效率大大降低,无法做到“物尽其用”,而且也不利于有效控制新增用地,从而减少农村土地尤其是农业耕地的流失。因此,从节约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的角度出发,我们就不应当继续对农村宅基地的转让予以禁止。
但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毕竟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尽管在本质上它属于一种财产权利,但同时也具有一定的身份性质,因为宅基地是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和保障功能。因此尽管完全禁止转让宅基地是不合理的,但实行完全自由转让也是不可取的,因为一旦允许可以向任何人转让宅基地,那么宅基地使用权特有的身份性就不复存在,这显然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的固有属性。而且,在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宅基地的福利性和保障性对于农民而言还是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因此现阶段国家也还不能够完全放开对宅基地转让的控制,宅基地的转让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即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自由转让。最近提请三审的物权法草案对此也是这样规定的。这样的规定是比较符合我国农村的现实情况的,既有利于提高宅基地的利用率,同时也能有效地防止实践中利用宅基地使用权搞变相房地产开发,避免宅基地管理上的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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