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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规定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8:12:39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我国境内征收地区的国有土地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

  一、开征范围

  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凡在上述范围内的土地,不论属于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纳税义务人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三、计算依据及地段等级适用税额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土地面积的计算单位为平方米,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不同地区规定不同的幅度税额。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把所辖地区的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适用税额标准。根据沪地税地(1996)46号的规定,本市土地等级划分标准及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如下:

  一级:每平方米年税额 7.50 六级:每平方米年税额 2.50

  二级:每平方米年税额 6.50 七级:每平方米年税额 2.00

  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 5.50 八级:每平方米年税额 1.00

  四级:每平方米年税额 4.50 九级:每平方米年税额 0.50

  五级:每平方米年税额 3.50

  四、税额计算

  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不同等级年适用税额

  五、征收机关及纳税地点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征收。

  纳税单位的总机构不在本市的,其设在本市的分支机构不论是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的,均由所在区、县税务机关征收。

  纳税单位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都在本市范围内跨地区设置的,如分支机构是独立核算的,应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分别征收,如分支机构是非独立核算的,则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市局沪税地(1989)22号文>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而不是以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沪地税地(1995)25号文>

  六、纳税期限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为:

  1、企业、事业、机关、军队等纳税人每半年缴纳一期,上半年在5月份,下半年在11月份。

  2、个人每半年缴纳一期,上半年在四月份缴纳,下半年在十月份缴纳。

  3、经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纳税人,临时使用期内的土地使用税,应在批准用地时一次缴纳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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