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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行署财政局,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国家税务局: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颁布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原自治区税务局相应制定了我区的城填土地使用税税额的标准。这一标准自89年实施至今,在保护我区土地资源,调整土地级差收入,促进土地合理开发和利用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环境和土地制度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土地市场的开放而不断提高,为此,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现行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做适当调整(见附表),并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1、 土地使用税开征后经批准新设立的建制填、工矿区均应按规定征税,其税额标准比照当地的同类建制镇、工矿区适用税额标准执行。
2、 煤炭企业按当地最低税额标准征税。
3、 税额标准调整后,新增的土地使用税原则上由自治区财政集中使用,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定。
4、 新的税额标准下发后,各地要严格执行。对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减免的,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征得市、县财政部门同意后,报经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共同审批,可给予适当的减免税照顾。
5、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1996年上半年的税款应在下半年补征入库。
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修订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修订表
单位
地 区
现税额
修订税额
银川市
一等地段:中山南街(新华街到裕民巷)
新华东街(中山南街到同福居大酒家)
复兴南街、南门广场四周、钟鼓楼四周。
0.50元/平方米
3.00元/平方米
二等地段:解放东、西大街(东环路到凤凰街)、民
族南街(解放街到新华街)、新城西街(新城北街
到铁东巷)、新城贸易巷。
0.45元/平方米
2.00元/平方米
三等地段:城区一、二等地段外的其他地段。
0.40元/平方米
0.40元/平方米
新城区二等地段以外的其他地段
0.35元/平方米
1.00元/平方米
郊区及贺兰山沿山公路以西
0.20元/平方米
0.50元/平方米
永宁县
县 城
0.20元/平方米
0.50元/平方米
李俊镇
0.14元/平方米
0.30元/平方米
贺兰县
县城(习岗镇)
0.20元/平方米
0.50元/平方米
立岗镇、金贵镇、洪广镇
0.14元/平方米
0.30元/平方米
石嘴
山市
大武口区、石嘴山区城镇建成区范围内
0.35元/平方米
1.00元/平方米
石炭进区城镇建成区范围内,大武口区大坝以西
的煤机厂、总机修厂等单位、石嘴山河滨地区、火
车站地区
石炭井大峰矿、卫东矿、三矿、四矿矿区、石嘴山
矿务局化工厂、三矿矿区范围内
0.30元/平方米
0.50元/平方米
0.20元/平方米
大武口乡
0.14元/平方米
0.50元/平方米
平罗县
县城(城关镇)
0.20元/平方米
0.50元/平方米
火车站镇、西大滩镇、大水沟镇、汝箕沟镇、宝丰镇、黄渠桥镇、头闸镇、姚伏镇
0.14元/平方米
0.30元/平方米
惠农县
县城、红果子工矿区
0.14元/平方米
0.30元/平方米
陶乐县
县 城
0.14元/平方米
0.30元/平方米
吴忠市
市 区
0.30元/平方米
1.00元/平方米
金积镇、九公里镇
0.14元/平方米
0.50元/平方米
青铜峡市
市区、青铜峡镇
0.25元/平方米
0.80元/平方米
工矿区(大坝电厂、青铜峡糖厂、大坝火车站)
0.14元/平方米
0.50元/平方米
瞿靖镇、叶盛镇
0.14元/平方米
0.30元/平方米
中卫县
县 城
0.20元/平方米
0.50元/平方米
甘塘镇、工矿区
0.14元/平方米
0.30元/平方米
中宁县
县 城
0.20元/平方米
0.50元/平方米
鸣沙镇、石空镇
0.14元/平方米
0.30元/平方米
灵武县
县 城
0.20元/平方米
0.50元/平方米
马家滩镇、磁窑堡工矿区、崇兴镇、新华桥镇
0.14元/平方米
0.30元/平方米
盐池县
县城、大水坑镇
0.14元/平方米
0.20元/平方米
同心县
县城、韦州镇、下马关镇
0.14元/平方米
0.20元/平方米
固原县
县 城
0.16元/平方米
0.30元/平方米
三营镇
0.14元/平方米
0.20元/平方米
西吉县
县城(城关镇)、兴隆镇
0.14元/平方米
0.20元/平方米
海原县
县 城
0.14元/平方米
0.20元/平方米
隆德县
县 城
0.14元/平方米
0.20元/平方米
泾源县
县 城
0.14元/平方米
0.20元/平方米
彭阳县
县城、李寨镇
0.14元/平方米
0.2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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