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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地域等级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8:13:31

信政〔2004〕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规定,结合信阳的实际情况,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地域等级进行调整。

一、 调整的原则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地域等级的调整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调整的原则

税额标准及地域等级的调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

(二)增加收入的原则

税额标准及地域等级的调整工作,是为了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公平税收负担,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支持经济发展。

(三)总体平衡的原则

税额标准及地域等级的调整工作,按照全市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发展要求,依据土地地理位置,合理确定税率标准及地域等级,基本保持各县、区总体平衡。

二、 税额调整的标准

1、全市城镇土地定为六个等级。其中,信阳市区及郊区的地域等级定为五个等级,各县县城地域等级划分不超过两个等级,各建制镇、工矿区的地域等级定为六等。

2、全市地域等级和定额税率设定为以下六个标准:一等4元/每年每平方米;二等3元/每年每平方米;三等2元/每年每平方米;四等1元/每年每平方米;五等0.5元/每年每平方米;六等0.2元/每年每平方米。

三、城镇地域等级具体范围的划分

1、信阳市区的地域等级划分

一等:北起龙潭大酒店,沿北京南路向东,沿新马路至中山北路顶端(新马路市场),向东至火车站立交桥,沿铁路线向东至楚王城立交桥;由文化中心沿工区路向东至副食品公司垂直向南至大庆路教育学院大门,向西沿申城大道,至新大桥头;经中山南路(市委路口)沿解放路至公园大门,沿统一街向北至东方红大道至北京南路口向北经体彩广场(三角区)由新华西路向北至龙潭大酒店,区域以内均为一等,适用一等定额税率。

二等:西起红星路口(东含长安路两侧)沿107国道北至红军广场,沿北京路向南至市工商局直线东至石油公司,至烟草局(大圆盘)南京路向东至交警支队,西南方直至四里棚市场,向南至曾家园(华豫电厂家属院)向西南沿建设路电业局向南沿师河北岸(含湖东大道向南至107路口)向西至保险公司,经八一路、长安路至红星路口;原平桥城区为二等,即以平桥大道与人民路口,沿人民路向北经区政府至中心大道农林路口,向东沿农林路至林业局,向南经兴隆街至平桥大道,回至人民路口。上述两个区域设为二等,适用二等定额税率。

三等:北起木机厂西南方至师范学院,沿河东至彩虹桥,沿107国道至宝石桥,东北至二号橡胶坝,向东至平西大圆盘,沿平桥大道向东至光明路口,向北沿中心大道至312交叉口,沿南京路至龙江路口沿原中环路经白高庙向北至木机厂,与二等界线以内的地区设为三等,适用三等定额税率。

四等:北起312与107立交桥,沿312向东至茶叶城,向南至华豫电厂沿平桥大道至污水处理厂,沿师河向西至三号橡胶坝,沿南环路经湖东、三五八厂至一号橡胶坝沿南湖路至南湾,312与107立交桥南至木机厂,向南沿107经白坡西南至师范学院至南湾,上述与三等线以内的地区设为四等,适用四等定额税率。

五等:南京路以南,平桥中心大道以西,平桥大道以北,铁路线以东;312与107立交桥南至木机厂以东,原中环线以北,312与107立交桥沿312至金三角以西及信阳市城市规划区内,上述四等以外的地区设为五等,适用五等定额税率。

上述所列“沿街”、“沿路”均含两侧,交叉路段从高适用定额税率。

2、各县县城地域等级和税率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实行,原信政〔1989〕146号文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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