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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税局: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上调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8:13:32
省人民政府11月1日下发通知,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将最高税额调高到每平方米10元,最低税额由原来的每平方米0.5元调高到1元。
据了解,我省现行的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是2000年以前制定的,大大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数据显示,全国土地使用税平均单位税额为1.34元/平方米,而江苏省平均单位税额仅为0.87元/平方米。近年来,我省与相邻省份的差距进一步扩大,以苏州市与山东省的青岛市相比为例,青岛市现执行的定额标准为从3元到9元六个等级,而苏州市现执行的定额标准为从0.5元到3元五个等级。今年1—6月份青岛市征收土地使用税35533万元,苏州市仅为5854万元,而江苏全省仅征收38005万元。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过低,难以发挥其调节土地级差收益和组织财政收入的作用。
针对这一现状,江苏省地税局深入实际,在充分调研、分析的基础上,于今年8月底向省政府提出关于调整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报告,并得到了省政府的赞同。根据我省城市规模、城镇布局和经济发展状况,此次调整将全省的土地分为四大类及若干小类,税额标准的制定符合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要求。四类地区(除宿迁外)高限一致,低限有一定的差异。如苏南的大城市市区为3.5元—10元/平方米;苏中为3元—10元/平方米;苏北为2.5元—10元/平方米。此次调整的审批权限省政府已授权省地税局,包括市区、县级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农尝林场的税额标准,各地需统一报经省地税局审批后实施。江苏省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次土地使用税的调整,对于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调节土地级差收益,促进节约用地,保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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