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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修改
一,收费标准提高两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于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国务院发布,同年十一月一日开始实施。1988年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定额税率,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为0.5元至10元,中等城市为0.4元至8元,小城市为0.3元至6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2元至4元。这一税额标准是依据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等情况制定的。自我国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土地需求的不断增加,土地价格不断攀升,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近20年来一直未做调整。
国务院认为由于税额低,这一税种在组织财政收入和加强宏观调控方面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也限制了地方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及时调整税额标准的空间。因此,国务院2006年12月31日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简称《决定》),将每平方米年税额在1988年暂行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为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为1.2元至24元,小城市为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6元至12元。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被纳入征收范围
国务院负责人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场地使用费。1990年我国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后,生产经营用地一般都需要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场地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内资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还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负不一致。为公平税负,《决定》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应按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见新《条例》第二条第二款)
三,实施办法制定权完全归省级政府
原《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 新条例对此进行了微小修改:“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省级政府今后不必再向财政部备案。
四,北京市有关规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北京市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目前北京市还没有根据新《条例》的精神制定实施办法。在新《条例》实施前,北京市原实施办法将土地纳税等级划分为六级,一至六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10元、8元、6元、4元、1元、0.5元。
一级土地:为传统商业街和市中心地区。
二级土地: 为二环路内的主要街道和通往三环路的经济较繁荣的主干大街及市区的主要公园内营业用地。
三级土地:为二环路与三环路之间的主要街道及二环路内一、二级土地以外的其他地区。
四级土地:长安街延长线以北四环路以内及长安街延长线以南三环路以内一、二、三级土地以外的其他地区,亚运村及电子城地区的主要街道。
五级地区: 朝、海、丰、石四区的其他地区及远郊区县政府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区域。
六级土地: 五级土地以外的其他建制镇、工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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