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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物业维修费用的承担规定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5:40:03
物业维修、更新的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1)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业主承担;
(2)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依照规定设立维修资金的,在物业维修资金中列支。
(3)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依照规定设立物业维修资金的,在物业维修资金中列支。 住宅的共用部位、共同设备和公共设施属人为损坏,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1)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业主承担;
(2)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依照规定设立维修资金的,在物业维修资金中列支。
(3)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依照规定设立物业维修资金的,在物业维修资金中列支。 住宅的共用部位、共同设备和公共设施属人为损坏,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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