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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业主质疑物业合同状告小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
认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存在许多问题,万润家园五名业主依据《物权法》将小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今天上午,此案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五名业主认为,业委会于2006年12月10日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将本小区车位出租收入80%以上分配给物业公司,还决定本小区电梯广告、地下空间出租利润及其他受益于物业公司四、六分成。这个约定背离了北京市有关规定,侵害了小区业主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五名业主指出,物业公司以节能为名违反合同关掉将近小区1/2的道路及景观照明灯和地下车库2/3的照明灯,在小区道路内认可并指使长时间乱停车并且乱收费,只为侵占业主共有道路而增加收入,应当扣除相关费用后将这些占用的公共资源返还给全体业主。
五名业主还指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2005年4月10日所签订第一份《物业服务合同》,由于当时的业委会没有合法资格,已经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没有无合法性。
业委会认为,这届业委会是第二届。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通过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原合同个性的内容也是经过小区里进行公示,并召开业主大会,是由小区的绝大多数业主共同同意授权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签订的相关的合同,合同相关内容以及修改合同的内容,均在小区进行过公示。业委会认为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完全符合法律的要求,符合法律的程序。把所有内容在小区进行公示,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对原合同修改内容,也在小区进行公示。所有这些东西经过业主大会的表决,签订的合同也经过了在小区进行公示,签合同的过程也进行了公示。不存在原告方所说的这些内容。
物业公司则认为,物业于2005年4月10日和2006年12月10日与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签订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不具有合同法规定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所撤销的要求,原告请求撤销该合同内容无法律依据。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法庭没有当庭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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