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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别墅无安全感 拒交物业费业主证据不足败诉
因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要求给付。而业主认为原告物业公司管理不当,收费标准不一、别墅区内业主出现过被盗情况致使自己无安全感且卫生不达标,因此拒绝支付,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被告业主给付原告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人民币七千零九十六元八角。
原告北京某物业管理中心诉称,被告郝先生购买并居住在顺义区某别墅区13号别墅,由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包括:保安、绿化、保洁和生活垃圾清运。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为2元/每建筑平方米/每月。按照此标准被告每月应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591.4元。原告采取上收费,即每年1月10日前收取当年物业管理费。被告欠原告2007年度12个月的物业管理费,累计欠费7096.8元。经原告催要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原告2007年度的物业管理费7096.8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郝先生辩称,其与原告没有签订过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书,被告对物业服务的项目、标准都不清楚,物业每年收取的费用标准不一,而且还不给被告开正式发票;被告不知原告是如何入住的小区,物业公司的公章曾进行过更换,被告也不知道物业费应当交给谁。此外,物业管理不到位,比如:小区内没有保安,导致2007年8至11月份期间,B区11号别墅被盗,使业主居住在小区内没有安全感;小区内的绿地黄土裸露,垃圾无人清理,卫生不达标;原来开发商承诺的休闲场地现在全部盖成了房子。综上所述,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郝先生系顺义区某别墅区13号别墅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295.7平方米。原告物业公司是于2005年9月接管该别墅区物业管理的企业,具有相应的资质。现该别墅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原告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标准为每月每建筑平方米2元,并向该小区业主进行了公示:“我别墅区属于高档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为公共性服务,即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保洁、保安、绿化等费用。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建筑平方米2元(其中保安费1元、保洁费0.5元、绿化费0.4元、生活垃圾费0.1元)。新的收费标准开始执行时间为2005年1月1日;2005年以前的收费标准按照物业中心与业主约定的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收费时间为每年的1月15日前收取当年的物业服务费。”
在本案审理中,郝先生所持的辩解,因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原告所提供的管理服务质量与相关规定的标准之间存在明显差距,故不能成为拒绝缴纳物业费的理由。原告要求郝先生给付2007年度物业费,应予支持。综上所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郝先生给付原告物业管理中心2007年度物业服务费人民币七千零九十六元八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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