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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如何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应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来实施,一般的步骤与程序是:
(一)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赋有对所在地的业委会指导、监督的日常管理责任,因此业委会应就解聘、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有关事项及时告知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委会,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以得到他们的支持和指导。
(二)业委会应当就选聘物业公司方案召开会议和作出决定,并由全体出席会议的人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三)业委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及时召开业主大会,对物业管理企业选聘事宜作出决定。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业主委员会应及时以公告的形式告知全体业主。如果业主大会决定采用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该按照《招标投标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招投标工作。如果业主大会决定采取协议选聘方式,则应该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成立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工作小组,开展选聘工作。
(四)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工作完成后,业主委员会必须以公告形式告知全体业主,并至少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前任物业管理企业。
(五)业委会在与新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合同之后,解聘的企业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约定的期限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档案资料移交给业委会或新选聘的企业,并办理移交手续:
(1) 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 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 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 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国务院《条例》第二十九条)
交接完毕,要制作交接清单,同时移交方与接受方应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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