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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出售商场引发的私权碰撞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46:15

[案情简介]

某房屋开发公司开发了一大型商厦并将其中的大厅分割出售。李君在该商厦七层购买了分割出售的一个单元,虽然该部分不能独立使用,但也在房屋登记部门办理了产权证。买卖双方签订的售房合同中约定:“该物业设计功能及用途商场,买方不得变更用途。”李君取得房产证后大厦的市场一直没有形成,所以其也一直没有收益。后来由开发公司组织大多数业主同意将大厅整体出租给某餐饮公司,租金按每平方米100元,每年递增2%。餐饮公司已经进驻大厅进行开业准备。李君出差归来得知这一情况后,不同意这一方案,于是以餐饮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迁出其所购买的单元,并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

餐饮公司认为自己依据出租合同使用大厅,是合法的。如果法院判决我们搬出,我们就要追究出租方的违约责任,最终要大多数业主承担赔偿责任。李君认为,自己拥有产权证,是合法的产权人,不经自己同意,其他人没有出租的权利,这种情况下使用物业是侵权行为。因此李君对这场诉讼也信心十足。法院在审理这一案件时,也出现了不同的意见。


[分析意见]

目前确实出现了一些开发商将大型商业场地进行出割出售的情况,由此引发的类似本案这样的案例是比较多的。这种分割出售模式,带来的直接问题是,各单元的购买者无独立的使用价值,而整体使用又难一统一各单元业主意见。法律上认为,完整的物的所有权包括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充分权利。就本案而言,李君既然拥有单元房屋的所有权,其当然有权利决定如何使用或者处分自己的房屋,其他人未经其同意是不应当出租其房屋的。。但是如果李君在行使上述权利时与其他业主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会发生私权“碰撞”。这种情况下,如果保护李君的房屋所权权,则会影响到其他业主的房屋所有权的行使和收益。这也正是本案审理中判决的难点所在。
[判决意见]这类案件经过最高法院讨论,形成了倾向性意见:因为李君没有独立使用其物业条件,整体出租符合大多数业主的利益,也不损害李君的利益,因此可以考虑驳回李君的诉请。同时法院可以向李君释明,李君可以开发公司售出的房屋不具有独立性、自己的房屋所有权无法行使来诉开发公司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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