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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租房起纷争 物业公司强撬业主家门导致违法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46:39

现住某小区的冯蔚军,因房屋租赁问题而与小区物管发生纠纷。小区物管工作人员在冯不在场的情况下,擅自将房门撬开……

事情起因是这样的,冯蔚军在一家汽修厂工作,经常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修车,因该公司的3辆车经常需要修理,他被安排常驻该物业公司工作。当时在双方互惠的条件下,他和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大概内容是他为该公司免人工费修理两年汽车,公司以160元的月租优惠提供住处。协议到期后,他们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其中一条特别指出:物业公司保证长期优惠租赁该房屋,直至其退房为止。原任物业公司负责人也证实了此事。

后来,小区物业公司更换为原物业公司分公司,公司领导层也进行了更换。从此以后冯蔚军的麻烦接踵而至,先后两次被提高房租,后又以有人进户为借口,要求他退房。在被他拒绝后,发生了强行撬门闯屋的事件。

物业认为出于无奈

现任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认为,大约两个月前他们通知冯蔚军,因有客户进户要其退房,但冯一直拒绝搬出。他承认,当时确实有过一次提价,但这是根据实际情况,对所有代管的租赁房屋统一提的价。同时,针对冯蔚军的行为,他提出了几点质疑:第一个怀疑是补充协议问题,以前冯没出示过该协议,在一周前才忽然出示,他认为这协议来路不明;第二个怀疑是公司根本没有此补充协议书的存页。

此后他们同当地民警、居委会主任开会协商后,决定一起到现场强制将其搬出,当时就通知了冯蔚军的妻子。当时物业人员撬开屋门,对屋内物品清点登记后,部分物品运到公司车库代为保管。同时,他承认这一做法不是很妥当,但公司也有很多困难,何况还有相关部门的人员在场。

专家认为物业有越权之嫌

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利采取破门而入的强制性措施?专家认为其行为有越权之嫌。

即使租赁者非法使用了房屋,物业公司也无权命令住户在一定时期内迁出,更无权自己动手强行入室后将其私人物品搬出。私人住所受宪法与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即便迫不得已,必须采取强制性措施,也得经过国家权力部门的许可,通过一定的程序方可进行,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权力机关一般就是法院。

他表示,物业公司与租赁者发生纠纷,哪怕得理,也应在居委会主持下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还可以诉诸法院,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无论如何不能越权代替法院行使这一权力。若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即使采用手段能达到合法目的,也是为国家的法律所不容许的。

司法程序不能省

物业公司认为户主住在屋子里不合法,为将其赶出去,在事先通知对方的前提下,破门而入,腾出不属于对方的空间,似乎无可非议。谁让你没有合理的住房依据,再说房子也并不属于你。反正若把此事推上法庭,法院也会在强制执行时采取类似的做法,还不如免去烦琐的司法程序,直接作为,既为国家节省了财力物力,又可立竿见影,何乐而不为?

然而,有些过程并不能省,执法者的角色不是谁想当就可以当的。比如采取强制措施,多一道程序,虽然时间上可能稍有延长,但当法院确认纠纷事实后,依法对承租人发出限期迁出房屋的通知,才能在最大程度上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又可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反之,若少一步程序,尽管自己能在最短时间内获益,但结果则可能在侵犯他人权益的前提下,为自己招来“违法”的麻烦。相比之下,后者显然不划算。

摘自《北京现代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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