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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未履行垫资义务被判支付违约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46:57
因居间合同纠纷,吕某、柴某将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链家公司未履行垫资义务构成违约,判决其支付吕某4万余元违约金。
2007年8月,经链家公司介绍,吕某与柴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年11月,吕某、柴某、链家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柴某代替吕某偿还房屋银行贷款逾期款及因为逾期所产生的其他款项;吕某向链家公司提供办理转按揭业务所需全部证件、资料,及时向原贷款银行提交提前还款及解除抵押申请,并获得原贷款银行书面同意,将还款日期提前告知链家公司。柴某应将购房款总额全部划付到链家公司指定帐号。链家公司接受吕某委托,负责办理相关申请手续、提前还款、解除抵押等手续。非因链家公司原因导致无法办理的,其不承担责任。若吕某、柴某违反本合同约定,吕某应在链家公司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链家公司垫付的相关费用退还,给守约方造成的相关损失均由违约方承担。若因链家公司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吕某、柴某均无需支付代理服务费,同时链家公司向吕某、柴某支付与贷款委托服务费等额的款项作为补偿。吕某、柴某、链家公司均未按上述合同及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后吕某起诉到一审法院称,链家公司、柴某不履行垫资义务,以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链家公司支付4万余元违约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吕某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在合同履行中,链家公司没有垫资构成合同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吕某要求链家公司按补充协议的规定,支付违约金,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吕某主张柴某违约,证据不足。据此,我院依法改判链家公司支付吕某违约金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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