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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霸王条款无视小区业主物权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45:15

  物业:地上车位只供物业使用

  位于谈固东街与东岗路交叉口附近的东方观邸小区,共有13栋高层住宅。2009年12月30日上午,每个单元楼内的公告栏内,都张贴着一张“汽车出入与存放须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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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说,从2010年1月12日起,没有购买车位或虽然买了车位但没有交清管理费的汽车,一律不准进入小区。已经进来的也不能出去;有关地上道路和地面属于全体业主的法规,在本小区暂不执行,地上车位仅供工作人员使用;小区大门内中央区域,作为本小区农贸市场用,租金用于补贴工作人员奖金,不得在此健身和停车;小区大门内侧,仅供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朋友停车用,其它车辆不得置于大门口附近;当地下车位出售完了以后,车辆才可以随意出入和停放。

  业主:物业对物权法视而不见

  一些业主认为,这些条款很不合理。“这不就是霸王条款吗?”看到这张通知后,家住11号楼的周先生气愤地说,小区地上道路和停车位本该归全体业主所有,业主有优先使用权,现在物业不仅不让用,还对外出租,赚取租金给物业人员发奖金,这太不合理。

  车主刘先生说,物业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对物权法的视而不见。不许业主在地上停车位停车,目的就是让业主购买地下停车位,交纳管理费。如今,不买停车位,就不许进小区,这是物业公司利用强势地位,制定的强卖政策。

  昨天,东方观邸小区的物业公司——石家庄鸿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员说,小区张贴这一通知,是为加强小区停车管理,因为一些业主对某些车主在道路上随意停放车辆的现象很不满。因此,业主可选择租用或购买地下停车位,购买一个地下停车位是7.2万元,月管理费为24元;租用一个只需每月交纳154元的租金。

  记者调查发现,该小区设有标线的地上停车位约有六十余个。按通知所说,这么多的停车位只允许物业工作人员停车。对此,工作人员解释说,业主也可以临时停车。至于小区为何暂不执行物权法有关规定的问题,工作人员避而不答。

  物业协会:物业公司通知匪夷所思

  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王惠民主任认为,该小区的通知显然不符合物权法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小区物业称“有关地上道路和地面属于全体业主的法规,在本小区暂不执行,地上车位仅供工作人员使用”的通知违背了法律规定,没有法律效力。

  市物业协会相关负责人也表示,通知违背了物权法的规定,是不合理的,“听后让人感觉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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