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章
物管放走“偷车贼” 业主损失怎么办?
物业管理纠纷,物业管理人员放走“偷车贼”,业主称物管应承担损失。律师称保安人员在执行勤务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给小偷“留面子”,自己背了“黑锅”。昨日,本报报道小区物管放走小偷的事情后,鄱阳小区电动车失主黄先生打来电话,称其当时并没有同意让红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物管)放走偷车贼。
失主:物管应承担损失
“小偷被带进物管办公室,我和妻子被物管工作人员挡在门外。”黄先生说,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物业将小偷放走,并承诺会替他追回损失财物,他才没有再追究。但事后物管未向他做过任何答复,只是告诉他金桃派出所正在处理这件事情。“到了派出所我才知道,偷车贼也是我们小区的业主,而现在人已经逃跑了。”黄先生和妻子认为,他们家的损失应由物管负责承担。
物管:失主自身原因导致丢车
“我让黄先生在外面等,我先进办公室盘问偷车贼,等我问完话时,黄先生已经不在外面了,这时我才放走偷车贼。”昨日下午,红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李某称,放走小偷是想给他一个改过的机会,没想到事情会变成这样。“但我没有承诺一定帮电动车失主追回损失。”李某称,黄先生的电动车被盗当日未停在小区物管指定的停车位,是黄先生不听物管劝告才导致电动车被偷。
律师:物业应履行安全管理义务
“业主被盗可通过多种渠道维权。”律师称,保安人员在执行勤务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首先,物业公司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或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履行自己的安全管理的义务,如物业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导致业主财产被盗的,业主可以根据约定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其次,如果物业公司明确指定了车辆停放位置,但业主未按指定的位置停车导致车辆被盗的,业主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上一篇文章: 什么是公共维修基金?购买公有住房时公共维修基金如何交纳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