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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中车库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以协调兼顾业主和开发商两者利益为出发点,最终采纳了约定归属说的观点,即在目前现行法律没有对车位、车库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当事人通过合同方式约定车位、车库的归属。体现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遵循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只有当事人才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法律不能越俎代庖替当事人选择。物权法作为财产归属与利用的基本法,应遵循自治的私法原理。本条关于对车位、车库的归属应当根据约定确定的规定,正是体现了司法自治的要求,有利于业主和开发商通过平等协商来充分体现自身的意志和利益。2、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通过约定解决归属,实质上是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纠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将此问题交给市场来解决,通过交易,在车位、车库的归属上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3、有利于对车位、车库的有效利用和管理。多年来,我国过快的经济发展速度及对于车位、车库建设的忽略,造成了目前城市车位紧张、停车难的问题非常突出。因此,加强对车位、车库的利用管理,采用市场机制来鼓励开发商为业主提供必要的合理的车位、车库,对于缓解目前的紧张局面有着积极意义。
那么,对于小区车位的归属,依据《物权法》可以做如下分类:
一、由建筑区划分车位、车库的性质所决定,车位、车库的本质是小区整体环境内容的组成部分,为服务整个小区业主居住便利而建造,故其利用应该服从于业主购买专有部分的需要;同时,车位、车库问题亦属于业主成员权范畴内容,其使用和转让应当服从于整个小区建筑物的使用和全体业主利益。基于此,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涉及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应首先满足小区居民的需要。
二、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的归属属于当事人约定范围,在处理相关权属争议时,应首先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关于车位、车库权属的约定。出售主要指开发商将车位、车库交付业主所有,由业主支付约定价款的方式。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在业主支付价金之后,由开发商转移给业主,是出售方式的主要法律后果,也是业主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主体取得车位、车库的重要法律手段。附赠,指开发商把属其所有的车位、车库无偿送给业主,业主同意接受的方式。附赠一般发生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其性质多为开发商为促进商品房销售而附加提供给买受人的一种优惠措施。出租,系开发商作为出租人把出租财产——车位、车库交给业主使用,业主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车位、车库返还给开发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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