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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种类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一)平权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与隶属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
按照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主体的相互地位,可以把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平权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没有相互隶属的关系,比如民法关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类法律关系主要是指物业管理民事法律关系。另一类是隶属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相互隶属的,一方服从于另一方的,比如行政法关系,《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区的管理工作;市政、绿化、卫生、交通、治安、供水、供气、供热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小区管理中有关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这一类法律关系主要是指物业管理行政法律关系。
(二)一般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和具体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
按照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具体化程度不同可以划分为一般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和具体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一般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特点在于,该关系的主体是不具体的个人、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如《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这种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一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拥有公民权的人,而并没有具体化为哪一个人,所有我国公民的合法的房屋所有权都受到国家的保护,它是一种“一切人对一切人”的关系,即任何人都不能非法侵占、损毁其他公民的房屋。同时,一般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产生不需要特殊的事实,只要求国籍,因此它是与物业管理法律规范同时存在的,是一个国家经济制度和公民的法律地位的固定化形式。具体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特点在于,该关系的主体是具体的(或者一方是具体的,或者双方都是具体的),该关系的产生不但要有物业管理法律的规定,而且要有具体事实的发生。比如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出租人与承租人都是具体的,该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产生,不但要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还必须有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以及承租人向出租人租赁的事实的存在,否则该法律关系不能建立起来。
(三)绝对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和相对物业管理法律关系
具体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依据主体单方具体化还是双方具体化可以划分为绝对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和相对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绝对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的一方——权利人是具体的,而另一方——义务人则是除了权利人之外的所有的人,这种法律关系以“一个人对其他一切人”的形式表现出来。绝对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最典型的是房屋所有权关系,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具体的,而义务人则是不具体的一切人,他们都有义务不得侵犯权利人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相对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无论权利人还是义务人都是具体的,这种法律关系则以“个人对个人”的形式表现出来。相对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最典型的形式是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债权关系,买卖双方互为债权债务人。债权人(某一个具体的购房人——业主)享有请求债务人(开发商)将约定的房屋按时交付的权利,债务人(开发商)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债权人(开发商)享有请求债务人(购房人——业主)按约支付价款的权利,债务人(购房人——业主)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在上述债权关系中,债权人与债务人都是具体的,而且债权人享受的权利依赖于债务人承担自己的义务,否则债权人的权利也不可能得到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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