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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成员在土地承包中有何特权?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1:49:37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47条的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根据《土地承包法》第44条的规定,这里的“其他方式”指的是不宜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的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
关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优先承包权,并不是绝对的。根据《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解释》第11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二)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根据《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解释》第19条的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承包费、承包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权的,应予支持。但在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已经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通过,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主张优先承包权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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