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云翼房产网 >> 房产问答 >> 物业管理制度 >> 房屋租赁法律常识 >> 正文

将他人房屋非法出租,将负刑责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27:05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0年10月19日

假冒房东出租房 诈骗钱财获拘役

本报南宁10月18日电 今天,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潘喜祥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今年6月23日,被告人潘喜祥通过发布租房信息,并用“陈志强”的名字与韦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其没有权属的广西大学西校园南区一套房屋租给韦某,收取其定金及租金共计3800元。韦某准备入住时,被告知该房归广西大学所有,才知受骗。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将3800元退还被害人韦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喜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潘喜祥认罪态度较好,且已经退还了被害人全部损失,法院酌情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蔡梦婕 韦利冰)

云翼房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