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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他人房屋非法出租,将负刑责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27:05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0年10月19日
假冒房东出租房 诈骗钱财获拘役
本报南宁10月18日电 今天,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潘喜祥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今年6月23日,被告人潘喜祥通过发布租房信息,并用“陈志强”的名字与韦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其没有权属的广西大学西校园南区一套房屋租给韦某,收取其定金及租金共计3800元。韦某准备入住时,被告知该房归广西大学所有,才知受骗。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将3800元退还被害人韦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喜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潘喜祥认罪态度较好,且已经退还了被害人全部损失,法院酌情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蔡梦婕 韦利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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