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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两卖银行抵押权优先?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9:22:04
问:房屋转让后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卖房人又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若买房人以卖房人和银行为共同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卖房人和银行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无效,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答:得不到法院支持。卖房人为向银行借款,以自己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给银行,银行作为第三人,根据卖房人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有理由相信卖房人即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而与卖房人设立了担保物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担保物权是有效的。即使房屋买卖协议是有效的,但由于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银行因与卖房人设立了担保物权而成为该房屋的抵押权人。根据物权法第191条规定,卖房人欠银行的债务得到清偿且抵押权消灭前,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该房屋作为抵押财产不得办理过户手续。此谓有效的担保物权效力优先于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效力。提醒消费者,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应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房屋所有权转移至买受人名下,避免卖房人再次出售或抵押给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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