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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转租的规定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27:37
租赁物转租的规定
  租赁物的转租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第三人使用收益的法律现象。在转租中,存在三方当事人:出租人,转租人(承租人),第三人(次承租人);在转租关系的三方当事人中,可能发生三种法律关系:出租人与转租人之间的关系,转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关系。
  承租人将租赁物转租的,应当具备下列要件:
  (1)原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这是转租法律关系存在的前提;(2)承租人与第三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转租合同;(3)承租人的转租行为征得了出租人的同意或者事后得到出租人的追认;(4)转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减去承租人已经使用收益的年限的余额。在符合上述四个要件时,转租合法有效。
  因此产生的法律关系应当按照如下原则处理:
  (1)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2)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成立租赁关系,其关系按照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处理。(3)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本无直接的法律关系,但是处于对双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我们认为:次承租人得直接向出租人履行承租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同时次承租人享有原承租人的相应权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产生如下法律关系:(1)承租人得解除其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2)出租人得直接从次承租人处基于所有权或其他权利取回租赁物,次承租人不得基于其与转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对抗出租人;(3)次承租人得向转租人主张租赁合同违反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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