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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期间要交物业费吗?
房屋租赁期间要交物业费吗?
承租人使用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信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物业管理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按照《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下列项目: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管理的管理费,包括物业管理区的巡视、检查,物业维修、更新的账务管理,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和其他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用于电梯、水泵等房屋设备运行所需的房屋设备运行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保洁服务所需的保洁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安全保卫服务所需的保安费;用于物业维修服务所需的维修费。
相关租房案例:
吴女士去年和承租人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将的房子出租给其居住,租期为2年。合同除了对租金及其支付期限作了约定外,还约定物业管理费由承租人支付。但前几天吴女士却收到了物业公司的催款函,说吴女士已欠付近一年的物业管理费。
在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支付物业管理费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是否仍要向吴女士收取物业管理费?
律师回答:
众所周知,物业公司按照其与小区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后,也应有权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向业主收取约定的物业管理费。对小区业主来说,在接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后,当然也应当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
就出租的房屋而言,房屋出租人在房屋出租后应当将该房屋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可以根据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物业管理费的约定向有关义务人收取物业管理费。换句话说,如果租赁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支付的,物业公司可以直接向承租人收取,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租赁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由房屋出租人承担的,物业管理费仍应当由作为房屋出租人的业主承担。
因此,吴女士反映的“承租人不按约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的情况,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还是有法律依据的。当然,吴女士可在缴纳欠付的物业管理费后,向承租人追偿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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