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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情形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32:50
依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自己的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累计六个月不交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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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自己的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累计六个月不交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