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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托管代收代付租金起纠纷 律师:尽量不选代收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06:32

  案情回顾

  2013年5月,于某与中介公司签订房屋出租委托合同,将自己的房屋以月租金2000元的标准出租一年。双方约定支付方式为代收代付,即由中介公司收取租户房租,再向于某支付房租。合同签订当日,中介公司将三个月租金和一个月押金给付于某。

  一个月后,中介公司将房屋以每月2300元出租给饶某。此后,直至租期结束,中介公司一直未给予于某剩余租期的租金。于某找到租户饶某,并要求其给付租金,但饶某以与于某未签有租赁协议且已将全部房租给付中介公司为由,不同意再支付租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某向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张永奇律师寻求法律帮助。张永奇律师接受于某委托后,将中介公司及饶某诉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要求中介公司给付剩余租金,并要求饶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律师评析

  作为房屋出租委托方,业主最关心的是能否按时足额收到租金。张永奇律师称,在当前市场环境下,中介公司违约现象比较普遍。为挣取更多佣金,中介公司经常拒付或延付租金。

  2013年6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通知,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各地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严肃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房地产中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通知同时要求,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加大查处力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记入信用档案。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可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税收、物价等部门。同时,加强社会监督,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开通举报信箱,对群众举报和投诉以及网络、报纸等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行为认真调查、快速处理、及时反馈。

  张永奇律师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作为出租委托方,签约时应尽量选择租赁双方自行划转租金的支付方式,而不是选择代收代付方式,因为后一种支付方式不仅给予中介公司加价出租、拆改房屋出租等赚取差价的机会,更重要的是还给中介公司拒付、延付租金留下可乘之机,使出租方的权益受到损害。

  律师提醒

  在房屋托管中,存在很多风险,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张永奇律师特提醒广大业主,在托管物业时,尽量选择具有租赁代理资质且市场信誉好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因为这些机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能较好地遵守合同约定,即便产生纠纷,也能快速合理解决。一旦发生纠纷,建议及时向专业人士寻求法律帮助,以免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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