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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租房屋惹连串官司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15:27

  2001年1月4日,葛某监将位于盐城市盐马路的400平方米房屋出租给程某萍开酒店,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双方职责”共6条,其中第六条:程某萍根据经营情况,需要购买所租的房屋时,葛某监按原购房发票价格予以出售,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就是这一条,把一个简单的房屋租赁事件复杂化了。”葛某监叹气道。

  2004年6月,她反过来竟以租赁合同‘双方职责’中的第六条为由,向盐城市中级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这是房屋买卖合同,并查封我的房产。”2004年12月,盐城市中级法院驳回了程某萍的诉讼请求,程某萍不服,提起上诉,2005年5月2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身判决,维持原判。

  葛某监说,“我本以为案件到此结束,不料,2005年7月,程某萍又向法院起诉,以违约为由,要求我赔偿她各种经济损失246.5489万元。”盐城市中级法院受理后,根据程某萍的申请,再次查封了葛某监刚解封一个多月的房产。

  一晃一年多过去,法院迟迟没有判决,葛某监的房产也未解封,闲置在热闹的市区。“从2004年6月17日到现在,房产只解封过一个多月,目前至少已造成经济损失上百万元。”葛某监无奈地说。

  葛某监告诉记者,自己和程某萍非常熟悉,当初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的确想把房屋卖给她。“在合同到期前大半年,我们一直在商谈房屋买卖事宜,并约定只要程某萍首付50万元,我就卖,但程某萍并没有履约。后来,程某萍见房价直线上涨,提出按发票价购买,我当即予以了拒绝。”

  而程某萍则认为,在租赁合同到期前后,她多次向葛某监提出购买承租房,2004年6月1日,还将20万元首付房款存盐城市公证处,但葛某监拒绝领取。由于葛某监未能履行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索赔的246.5489万元,主要包括原房屋约定价格与现在市价的差额122.3195万元、自己投入的装修折旧余额60万元,和因另寻房屋而导致的经营损失64.2294万元。

  盐城市中级法院政治处负责人告诉记者,此案拖了一年多没有判决,主要是案件比较复杂。9月26日,法院召集了当事人进行了调解,但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这位负责人表示,该院会尽快审结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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