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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能在租期内让我搬走吗?
咨询热线内容
我姓周,大学毕业后留在北京工作。经中介介绍,租住在单位附近某居民小区季某的
一套一居室的单元房里。当初与季某约定,房屋月租金1 000元,每月初交付,租期自2005年8月起至2007年8月止,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签订后,我随即搬入居住,并按时交纳租金,女友每次来也都把该房屋打扫得干净明亮。可没过多久,房主季某便找到了我,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限期要求我搬走。我不能理解,我在这里住得好好的,并且在租住期间一直积极履行承租人应尽的义务,因此拒绝了季某的无理要求。而据我私下了解,先前是有人找到季某,表示愿意以更高的租金租住该套房屋,季某经不住高额租金的诱惑,才要求我提前搬走。我对季某的所做所为非常气愤,却又不知该如何是好。
请问:租期未到,房主有理由让我搬走吗?
律师专线解答
周先生,在回答您的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租期的相关知识。租期就是指租赁合同所约定的租赁期限。在这个期限之内,双方的租赁关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双方都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我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而在您所遭遇的事件中,租期未到,出租人季某为了取得更高的租金而要求您搬走,这个“为了获得更高的租金”的理由,并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中的“确需”的情形,“确需”通常指是已经发生了的客观情况。因此,季某让您提前搬走的理由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再者,在租赁期间,您按时交纳房租,没有将所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也没有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完全履行了一个承租人应尽的义务。因此,并不属于《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4条中有关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任何情形之一。因此,季某为了取得高额房屋租金,而收回房屋限期让您搬走的做法于法无据,您可以继续租住在该房屋直到租期届满为止。
总而言之,房屋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毁约。否则不仅得不到法律支持,而且还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症结所在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于出租人在租期未到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单方终止租赁合同这一问题不了解。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在有下列情形出现时,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1)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3)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法律链接
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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