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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不配合评估 影响收房款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19:45

  业主王先生:按照买卖合同,我有义务协助买家办理按揭贷款申请。按揭中介让我签一个首期款收据,但我们约定是同贷书批下来再去递件,递件时交收首期款,现在钱未收到却要签收据,这样合理吗?此外房屋已出租,评估公司的人与租客商定上门评估的时间屡次不合,他们埋怨到我头上来,我迟收款还要被人埋怨,真是一肚子火。
  

  专家解答:银行审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时,的确要看借款人首期款的支付能力。一般来说可以从两个途径来了解:一是借款人在银行存入相当于首期款的一笔金额,开具银行流水单或存款证明;二是业主签收的首期款收据。由于同贷书发生时间在递件之前,业主实际上尚未收到首期款,按揭中介要求业主签收有关收据实属不妥,业主完全有理由拒绝有关请求。按揭中介之所以要求业主未收首期款就签收据,一方面有可能考虑到比较难约到业主,所以希望一次过搞掂;另一方面来自于银行的压力。通常业主交给银行的首期款收据为两份,一份是定金收据,另一份则是首期款余额收据(首期款——定金)。银行一般希望只收取一张首期款收据,觉得两张很麻烦,故此按揭中介顺应银行的意思,让业主一次过签收首期款收据。

  
  另外,评估公司上门评估时,评估人员必须进到单位察看现状。房屋出租需要协调时间,业主可协助与租客说明原因。因为按揭申请一环扣一环,评估公司未出评估报告,银行难以批下有关按揭申请,业主收款时间也要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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