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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要预交“押金”的要求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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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姓申,在一家保险公司工作,妻子是某医院的护士。由于刚参加工作不久,因此并没有足够的积蓄购买房子,只好选择租房居住。为了能更像一个家,我想租一套有电器、家具齐全、经过简单装修的单元房,但谈了很多家,都不能让人满意。几天前,在好友的推荐下,好不容易才找到了一处地段、租金都比较合适的房屋。但当与房东签租赁合同的时候,房东却提出要我俩交纳一定数额的押金,以起到一定的担保作用,防止房间里的电器家具被非正常损坏。我很不理解房主的做法,但又非常想租下这套房屋,陷入两难之中。
请问:房主的这种要求合理吗?
律师专线解答
房主让您交纳的“押金”实际上也就是房屋租赁关系中的保证金,是指房屋租赁关系中的承租人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为担保承租人义务的履行而向房屋出租人交付的金钱或其他物品。它是附在房屋租赁合同上的从合同,也是一种金钱担保合同。通常情况下,房主为了自身利益的考虑,有权要求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供一定的担保。
具体来说,房屋租赁关系中的“押金”,其目的就是为了担保承租人所应承担的义务的履行,或者为了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如房主为了防止房间里的电器家具被非正常损坏,而让您预交一定数额的押金。我国法律是允许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一定金钱作为押金的,但前提条件是,押金的收取必须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申先生,您作为承租人可以答应房主的要求,交纳一定数额的押金,而在你们双方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人就会将押金退还给您或者抵作房租。
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押金就是为了保证承租人履行合同,如果承租人在租住房屋期间,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出租人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否则出租人可以从承租人缴存的租赁押金中提取赔偿金。
您大可不必为此担心,只要您在租赁期间履行了所承担的义务,没有造成出租人损失,租期届满时,出租人应将押金退还给您。
症结所在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租房是否应当预交押金这一问题不了解。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
承租人向出租人交纳押金时,一定要立字据,最好将押金的约定写入租赁合同中,以免日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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