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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可凭借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出租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20:16
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已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以及构筑物,取得下
列合法证明也可出租:
(1)集体土地上的居住房屋,持有《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
(2)集体土地上的非居住房屋,持有用地批文和批准建设文件;
(3)单位和个人购买的商品房,持有商品房预售合同和预售商品
房交接使用书或商品房出售合同以及付款证明;
(4)单位建造的房屋(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外),持
有土地使用权经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
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其中居住房屋还应
持有《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5)单位建造的构筑物,地下建筑物,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标准。
(6)单位建造临时建筑,持有使用土地批文、临时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和临时建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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