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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涨租金难证合同不公不能变租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25:22
事件再现
东环公司通过拍卖的形式取得了某大厦的产权,在清理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发现,大厦的原产权人万泰公司在4年前与兰达公司签订的为期10年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水平过低,其租金不仅远远低于周边同等物业的租金水平,甚至低于物业费的标准。
东环公司认为,万泰公司与兰达公司当年签订的合同“显失公平”,要求变更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将租金水平提高。但兰达公司却认为,原合同并无不妥之处,遂拒绝了东环公司的要求。
律师观点
张金澎律师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合同显失公平的,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现东环公司对该合同确定的租金标准提出异议,认为显失公平,但如果其没有证据证明兰达公司在与万泰公司签合同时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万泰公司没有出租房屋的经验,亦没有证据证明万泰公司曾对此提出异议,那么,东环公司不能要求变更租金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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