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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契约的租金拖欠和续租问题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25:59
【解答】我曾在1996年11月1日向黄出租商业用房至1999年11月1日为止。1999年11月1日合同截止时,他又付给下半年的房租费至2000年5月1日,但没有续签合同。从2000年5月1日至今一直没有交房租费,公司的东西也没有搬走,与他们多次联系,他们表示要继续租用,但没有人来。现在的情况是我们想起诉黄但只知道其单位地址不了解他的家庭住址,因此法院无法受理。若要起诉经济负责人张,但只知道她的营业执照不知道她家的住址。他的执照期限为1999年6月8日至2000年6月7日已经过期。我们的目的是让他把房租费付清搬走。请问我们应起诉谁、如何起诉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解答】(1) 你是与黄某因房屋租赁费用发生纠纷,因此你们起诉的对象应该是黄某。(2)〈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因此,即使找不到黄某,人民法院也可以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4) 实际上,你们与黄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一直持续到2000年的5月1日,其中,1999年11月1 日之前的租赁行为是明示的,1999年11月1 日后是默示的。从2000年5月1 日之后的行为由于没有期间约定,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终止合同。(5) 对于黄某拖欠你们的租金,你们有权对其提起诉讼。黄某不取走其财物,你们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存其财物,并由黄某交付有关费用。(6)在法院的判决书生效后,你们可以请求法院依法拍卖黄某被提存的财物,从中得到你们应该得到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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