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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重视”让土地权属争议处理不再难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8:02:05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安定团结的一项重要工作。土地权属争议一般牵涉方方面面的复杂关系,且纠纷持续的时间一般较长。因此,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处理难,是很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面临的共同问题。如何做好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本人在多年的实践工作中体会到,必须重视以下两项工作。

  重视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方法》第十九条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作了规定:“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及时向负责调查处理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当事人特别是申请人在提出确权申请时,多数情况下只是提供发生争议的事实经过,对土地权属的证据材料却提供得很少,甚至没有;而被申请人也只是就土地自然状态演变情况及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作陈述或申辩。这样,在不知不觉中,举证责任已经实际转给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按时办结案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付出大量的人力、财力用来调查取证。而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发生频繁,往往旧案未结,新案又来。在行政编制人员较少的情况下,办案人员难免顾此失彼,案件越积越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压力越来越重,最终陷于被动的局面。加上实施财政收支“两条线”,土地行政部门不得收取案件受理费,造成地方国土部门调查案件没有足够的经费,工作难以开展。以笔者所在的射阳县国土资源局为例,几年来,在办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方面,人力、财力已不堪重负。为了扭转这种局面,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必须严格贯彻举证责任原则,严格审核申请人的申请,对只有事实经过而没有相关材料证据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补充;在期限内不能补充的,不予受理。这样,可以减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案件材料的调查取证、证据材料核实的工作量,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工作效率,还能减少办案经费。

  重视发挥行政调解的作用

  行政调解是指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人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下,在友好、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土地权属问题达成双方一致意见。行政调解是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一种重要途径。行政调解的达成,能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迅速、及时结案,又可以减少诉讼,不留后遗症,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对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我们应提倡少用或尽量避免使用行政处理的方式处理。例如:射阳县政府曾对一宗土地权属争议案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一方当事人不服而提起上诉,一审法院认为政府在实体上的认定有错误,故撤销政府的处理决定。县政府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又作出维持一审的判决,退回由县政府重新确权。县政府第二次作出裁决后,法院又作出撤销政府裁决的处理决定。如此周而复始,造成该案久拖未结。最后,我们通过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采取行政调解的方式才解决了这起纠纷。可见,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行政调解是很有效的一种解决方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重视行政调解的优势,同时,在调解中应注意行政调解的策略和技巧。具体来说,行政调解不能过急,作为调解人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要有耐心,首先要分别细致地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掌握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动向后,定出调解方案,然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后,要及时制作调解书,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书上签名盖章,避免节外生枝,以达到彻底解决权属争议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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