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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居委会的房屋被停水停电可否要求赔偿?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25:56
【问题】 我在1997年6月租用居委会几间门面房做厂房,合同为一年,规定房租为一万伍,居委会不能无故停电停水,否则给予月租金的百分之三十的赔偿,且居委会负责维修房屋的自然损坏。合同到期时,我和居委会口头协议房租为一万。但该屋在合同前就一直漏雨,居委会也没有装自来水,也没有维修。现居委会将我告上法院说从1997年6月起每年房租都为一万伍,我没有找律师,我说了上面的情况,并向居委会要停水的赔偿,但对方律师说合同未规定谁装自来水为由拒绝。对了,居委会从2001年10月份停我厂电至今,但起诉我时却说是从1997年6月到2001年12月31日。那么今年的几个月我该不该向对方要损失呢?
【解答】口头约定受法律保护,但发生纠纷时很难找到证据证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价格约定不明的,则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对于自来水的问题,虽然合同中没有明文约定,但由于“居委会不能无故停电停水”,则表明自来水应包括在内。居委会违约;对于对方停电给你方造成损失的问题,根据合同法119条的规定,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如果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详细见《合同法》第61条、62条、119条和10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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