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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采光权纠纷如何处理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5:42:58

  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今年来采光权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法院在处理时往往需要进行详实的考察最终才能认定责任,近日法院审理了一起采光权纠纷案件,咱们通过这则案例来了解采光权方面的相关知识。

  【案件介绍】

  2011年4月,张小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房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位于北京的的一套期房。2012年6月,张小姐验收入住该房屋,对房间总体来说还是非常满意的,但是当冬季来临的时候,张小姐发现该处房产的采光有问题,将近两个月的时间内张小姐卧室是没有阳光的,采光受到较大程度的影响。因此,张小姐与房产公司进行了多次交涉,要求解决采光的问题,但双方最终未达成一致意见。张小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房产公司赔偿自己采光权损失9万元、房屋贬值费4万元及无日照采暖煤气额外支出4万元。法院受理并审理了此案。

  【案件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小姐房屋的采光问题确是由房产公司开发建设的楼房造成,但房产公司按照经过审批的规划设计进行施工,并不存在过错。此种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最后,法院判决房产公司一次性补偿张小姐2万元。宣判后,双方均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知识拓展】

  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采光权纠纷频发,主要是一些开发商为了在有限空间里获得更大利润,明知会侵害相邻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然强行施工,一旦楼宇建成,即使在与相邻方“采光权”诉讼案中败诉,其违规所得也会远远超出赔偿付出的金额。

  对于采光权的保护,《物权法》明确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国务院《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和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在《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为与国家标准相统一,保证多、低层建筑前后间距,改善居住环境,不但规定了多、低层建筑前后间距的具体计算方法,还应用了较为科学的“日照分析”理论,即“高层建筑与处于其日照遮挡客体范围内的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通过日照分析确定,一般应当满足被遮挡居住建筑每户至少一个居室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的要求;属于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

  受侵权方的举证责任

  采光权纠纷案件的原告,应当是其所有或承租居住的房屋被新建筑物遮挡,导致采光受阻或不能采光。此外,只有原有采光权利正在或即将受到侵害的,方可成为原告。如果权利人在购买房屋时,已经明知存在其他建筑物遮挡房屋采光的,购房人不得以其房屋被其他建筑物遮挡为由提起侵害采光权诉讼。相邻的建筑物之间,特别是建筑物的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利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对于私自搭建临时建筑,导致他人采光减少的,应当认定是侵权。

  采光权纠纷是侵权纠纷的一种,应当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主张受到侵权的一方应当承担证明侵权方存在侵权事实的责任;对于侵权方而言,应当承担证明其没有造成对方采光权损害的责任。

  在举证责任分配中,应当注意到,侵权的建筑物是否经过合法的行政审批不是侵权与否的判断标准,即不论建筑物是否经过合法审批,只要造成采光权事实上的侵害,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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