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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相邻采光权
在国外,很多学者甚至认为日照权、采光权不是一个财产权,而应属于人格权,它不仅与生命、健康息息相关,还包括了生活的安适、宁静。
采光权从一个起初还鲜为人知的名词,发展到今天成为日益被重视的生存权利,已走过了一段漫长但小有成效的道路,说明了土地资源的稀缺性日益突显,同时也说明人们居住水平的逐步提高和对生活质量有了更高的追求。人们期待着它能更好地被重视、被保护。在国外,很多学者甚至认为日照权、采光权不是一个财产权,而应属于人格权,它不仅与生命、健康息息相关,还包括了生活的安适、宁静。近年来,随着诸多新建筑的拔地而起,许多居民的住房被遮挡住了阳光,北京市以及其他省市关于采光权的纠纷以至诉讼越来越多。
我国《民法通则》对于相邻权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采用的是将相邻权与地役权区分开纳入所有权之中的立法模式,而采光权又是相邻权的一种。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要求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各种相邻关系。该条款的规定正突出体现了这一目的。因此,根据我国的立法情况,学术上将相邻权置于所有权的范畴也是现实的。采光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获取日照而要求邻人限制其房屋或其他工作物的距离或高度的权利。
从本质上说采光权至少有以下特征:1、采光权的主体所有或占有的不动产一般情况下是相邻的,但有时也不以相邻为必要。2、采光权主体是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此处的使用人包括基于用益物权和基于债权使用土地之人。3、采光权的客体是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使其财产所有权或占有权所体现的利益,具体说就是基于所有权、使用权所应获得的日光照射之利益。4、采光权的内容包括:(1)相邻方有权获得日光照射的权利,另一方应给予必要的便利,此处之必要指不得到将影响其正常生活所需的日光照射。(2)相邻各方行使权力时不得损害他方采光权,这是以消极不作为为内容,以确保采光权的实现。
对于采光权,1994年《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曾对新建住宅间距做了一些最低标准的规定,但即使完全依此规定建楼,依然无可避免地遮挡某些住宅的阳光。在这一规定的第四章“遮挡现状居民住房阳光的处理”中第13条规定:“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以居室窗台中心点(均以外墙面计),在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每户按其居室被遮挡状况给予一次性补偿800元至2000元。违法建设和处于新建建筑高度二倍水平距离以外的居民住房不予补偿。”对于这一规定,笔者认为其最主要的问题在于两方面:一是赔偿标准过低,不适应实践的需要;二是此规定同时还表示出一个立意:依照此规定建设的新建建筑,即使影响了居民的采光权,因为其建筑间距合乎合法的或地方标准,就不必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换言之:新建建筑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遮挡现有住宅阳光,为合法遮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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