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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权诉讼矛头直指规划局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5:43:11

  采光权诉讼矛头直指规划局

  8月14日,省城又一起小区居民因为讨要“采光权”状告规划部门的案件在济南市历城区法院开庭审理。而就在20多天前,我省首起小区居民因为“采光权”状告规划局的案件已经在这个法院一审审结,法院判居民胜诉。

  李某晓等52户居民住在省城百花小区的21、22、23号楼,大部分是通过购买济南市高新开发区建设总公司的商品房而入住的。这些居民称,2001年下半年,开发商在这三幢居民楼东面紧贴其东墙建起一座南北向公建楼,严重影响了居民楼的采光、通风、消防、安全等相邻权。这些居民于是状告开发商,要求拆除该建筑。

  而案件的审理结果却令这些居民大吃一惊:虽然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中认定“公建楼影响了三幢居民楼的采光、通风等”,但法院又以这座公建楼经过规划部门审批为由,进一步认定居民状告开发商讨要“采光权”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据此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为此,这些居民又如梦初醒般转而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济南市高新区管委会规划局。他们认为,被告规划局根本无权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颁发的公建楼规划文件完全违反了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居民的合法居住权和相邻权,是无效的规划,因此应依法予以撤销。

  在法庭上,被告济南市高新区规划局辩称,根据济南市市委、市政府文件的规定,高新区规划局为房产商的建设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正常业务工作范围,原告称被告“根本无权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任何根据。

  被告同时还称,规划局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严格按照《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的,在程序上无任何瑕疵。此外,被告还对鉴定机构所做的公建楼影响了三幢居民楼的采光、通风的鉴定提出异议,认为这份鉴定报告的鉴定主体、鉴定依据和鉴定结论都存在严重问题。

  “采光权”就是相邻权

  “采光权”是相邻权的一种,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这条规定不仅规定了居民的“采光权”,也同时给“采光权”受到侵犯时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但是,“采光权”是否真的受到侵犯,还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分析。从现实情况来看,一般业主容易接受同一时期建设完成的居住区中的建筑间距,即使间距很小,也能得到业主的认可。而当有新建建筑出现并遮挡业主阳光时,业主往往难以接受,进而可能会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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