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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楼侵犯邻居采光权 法院判决降低楼房高度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5:41:38
王某和刘某系同组村民,二人原来的房屋相隔较近,王某将原来的旧瓦房拆掉新建楼房。由于两家很近,楼房建至第二层时,影响到刘某家的房屋采光。刘某要求王某降低楼层的高度,但王某认为修矮了不好,便拒绝了刘某的要求,两家因此发生纠纷。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王某停止建房行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某和刘某相邻居住,王某在原有位置建高楼,影响了刘某房屋的采光权。判决王某降低楼房高度,王某怎么也想不通,在自家的屋基上建房也会被人告,还打输了官司。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其实我国法律对类似这样的事有着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相邻各方修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必须与邻居保持适当距离,不得妨碍邻居的采光和通风。相邻一方违反有关规定修建建筑物,影响他人通风采光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本案中,王某虽然是在自己家的屋基地上建楼房,但却因此影响了邻居刘某房屋的采光,侵犯了刘某的相邻权。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本案也提醒农民朋友:在自家建新楼房时,别忘了给邻居留下一片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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