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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延迟收房“风险”仍按时转移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46:45

  网友咨询:

  去年,我买了一套预售商品房。合同约定,今年10月31日前交房。今年10月下旬,开发商通知我可以交房了,要求我在10月31日前去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后来我因在外地出差,未能按时去办理交房手续。为此来信请问,我这样做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吗?

  律师回复:

  预售商品房符合交付条件后,开发商会向购房者发出入户通知,明确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具体日期。通常情况下,购房者都希望按时或者提前拿到房屋,但偶尔也会发生购房者无法按时收房如出差在外,或者因产生房屋买卖纠纷而拒绝收房。

  一般来说,购房者在约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去办理交房手续,开发商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相关风险责任得以减免,转由购房者承担相关责任。我国《合同法》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在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由于买受人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期限交付的,买受人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具体到你的情形中就是,在开发商通知你交房后,无论你是否办理了交房手续,接收房屋与否,如果今年10月31日后该房屋毁损、灭失的,其风险均由你承担,而且自10月31日后因该房屋发生的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也由你承担。另外,如因你延期收房而导致开发商管理、维护房屋支出的,相关费用也由你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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