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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车位产权需合同约定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43:49
车库、车位产权需合同约定 来源:未知 作者:佚名 时间:2011-03-09
建设部新闻发言人发布关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五项风险提示,车库、车位产权归属等“争议高发区”应用合同来严格约定。
■口头承诺不能信
建设部的五项风险提示第一项就是不轻信口头宣传和承诺。“无法确定宣传和承诺是否能够兑现的,最好要求开发企业以书面合同形式予以确定,不写进合同条款中的事项发生纠纷后,很难受到法律保护。”建设部负责人说。
提示第二项是要查验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具备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购买新建商品房时,须事先了解并查阅所购买的房屋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自己拟购买的房屋是否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载的房屋幢号范围内。
■车位归属要合同约定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公共部位归全体业主,但在实践中,楼顶的广告费该归谁,车库租金该给谁,都成为业主和物业公司打官司的“由头”。建设部昨天在提醒,要特别审慎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签订合同时,应使用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有公信力的行业协会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仔细阅读并确保理解合同中有关交付条件、房屋交接、产权办理等条款,并就补充性条款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充分沟通。对于实践中易发生产权争议的车库、车位等公共部位或公共设施的产权归属,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避免发生纠纷。
■“乡产权”房不能买
建设部在提示城市居民不要购买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时,措辞十分严厉。“目前的法律法规不允许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允许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此类房屋,将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有些项目允诺办理的“乡产权”、“小产权”,不受法律保护。
另外,还要查验商品房项目的建设手续,开发建设手续不齐全的房屋,将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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