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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漏水殃及楼下 邻居小区论坛曝光楼上业主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45:48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因名誉权而引起的纠纷,承办法官李某新注重调解,最终使剑拔弩张的双方握手言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原告李某强与被告王某生系上下楼的邻居关系,李某强住楼下王某生住楼。一日,王某生家不慎漏水,殃及李某强家部分房屋及家具被水浸泡,李某强要求王某生给予赔偿,但双方就赔偿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王某生未经李某强许可将其所拍摄的李某强家房屋照片放置该小区论坛内,并发表评论,引起论坛内众人的讨论。李某强发现此事后,倍感气愤,认为王某生所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因王某生将自己所住的楼号、层号、电话号、车号等情况在论坛内发布,并时常搭载小区其他业主,均可证明王某生在现实生活中与其他业主有交往,现实生活和网络中的人物可以对应。由此可以认定其在小区业主论坛的言论和发布的内容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其精神也受到极大的损害,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生停止侵权行为,在业主论坛上删除有关此事的内容,并在论坛上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随着社会的发展,网络越发深入到人们的生活当中,究竟网络是虚幻还是现实,网络当中的人物如何才能与现实的个体相对应,在网络中个人的隐私怎样才得以被保护,种种新的问题摆在了新时期法官的面前。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为了缓解原被双方敌对的情绪,李法官细心的做双方的调解工作。然而,王某生却始终认为网络中的虚与生活中的实根本不能等同而论。他坚持自己以网络虚拟的评论此事,并未有事实证明其具有损害李某强的主观故意,也未在论坛中公布李某强的姓名和地址,并且此行为并没有针对李某强本人,只是就此事件发表了评论,其行为并未诽谤、侮辱李某强,故不存在侵犯其名誉权的事实,并且精神损害也与论坛评论无关,不同意赔偿。

  双方相持不下,法官分析本案的关键不是赔多少钱,而是在于如何化解双方怨气,鉴于双方是邻居关系,法官本着和睦相处、与人为善的角度去说服两人,让他们要互相宽容体谅,学会换位思考,彼此各退让一步,使此事从根本上得以解决。经过李法官耐心的调解,最终化解了双方的积怨,李某强只要求王某生象征性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元,王某生欣然同意并承诺回去自行将论坛上的帖子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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